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是群众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与企业咨询服务产业相关的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政府与企业咨询服务企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形成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培育一支专业化的企业咨询服务队伍,促进企业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山西地区投资软环境。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山西省民政厅。本会同时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山西省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 太原市五龙口街199号6号楼6层西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为基本职能,主要包含以下业务:
(一)配合政府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通过问卷调查、调研、座谈等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反馈本行业及会员企业的诉求、意见及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二)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协助会员正确理解相关政策,保障会员依法依规执业,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利益;
(三)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专业培训,提升行业整体素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
(四)创办各类企业咨询服务产业交流平台,包括互联网、杂志、文化沙龙等平台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服务对象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六)倡导诚信的经营模式,建立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形象和品牌效应;
(七)承办政府、业务指导单位及其它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八)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正面积极的影响;
(四)应持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首届会员由筹备组审查其资质;成立后入会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领取入会资料;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布;被市场监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议事机构,任期为每届五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
(三)监督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本会注册资金的变更;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监事参加;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法人代表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列席。会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法人代表召集会议;会长因个人原因没有履行职务时,有半数以上的副会长动议,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法人代表召集,监事和业务指导部门代表列席,副会长和秘书长票决通过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薪酬;
(二)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审核会员入会资格,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选择一位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且大部分会员认可的副会长,担任本协会的法人代表,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指导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并征得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出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初审会员入会资格,提议对会员的处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机关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格条件
第三十条 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担任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优先;
(二)有良好的领导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或从事企业咨询服务行业8年以上优先;
(三)有良好的与政府沟通的能力,在政府部门担任过处级实职,或有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经验的优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从事企业咨询服务行业2年以上,在本行业领域内口碑好,并较好地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三)愿意承担更多的协会责任,热心帮助其他会员单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形象良好,有政府或大型企业工作经验优先;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和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较强的正义感,为人正派,处事公正;
(三)愿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热心帮助其他会员单位;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人员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押注平台》,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欧洲杯押注》和民政部《欧洲杯押注》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24日会员大会修正章程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